有關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並自 114 年 11 月 21 日施行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增修相關規定,重點簡述如下:
一、配合考績法另予考績之任職要件修正為「累計」任職,明定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增列公務人員請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配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增列受撤職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修正條文第 10 條)
四、配合考績法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予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明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 12 條之 1 )
五、配合考績法增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要件,增訂記一大過之概括性要件規定。(修正條文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