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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1-25 | 點閱數: 86

主要修正重點: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但書規定。(第 5 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不受「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之限制。(第 6 條)

三、為適度減輕代理人員之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原僅限前二項原因)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 9 條)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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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1112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含修正條文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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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41124銓敘部函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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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41124臺南市政府函考試院、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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