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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9-10-15 | 點閱數: 385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108133 號函辦理。
二、重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教師法第 14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以落實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三、上開人員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請貴校依下列說明加強辦理:
(一)網絡合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之事件,學校人員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後,由社工人員依法聯繫及協助疑似被害人驗傷及製作筆錄,以連結性侵害案件之司法偵審程序。請於事件通報後,瞭解司法程序並提供相關協助,落實網絡合作。
(二)主動移送調查報告:請依性平法第 35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認定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四、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倘因逾時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同法第 36-1 條規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對違反前開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針對該課程教學之落實,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用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實發展該課程之教學內容或多元之教學方式,教導學生建立性別平等意識、身體保護、防範與拒絕性侵害之技巧及相關權益與求助資訊等,以防範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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