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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2-25 | 點閱數: 375

1.申請期限申請表將依第一學期資料列印請同仁核對確認,無誤則(簽名+私章) 於 109年 3月 3 日(星期一)前交回人事室。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應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規定。

3.所需證件:

  (1)國中、國小以下,免附證件。

  (2)高中(職)以上,僅檢附學雜費收據正本一份,如收據為影本,或由網路列印 之收據,均須簽名(指簽申請人姓名)並書明「與正本相符」;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及轉帳繳費成功之明細單。

4.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5.如有轉學、重讀或休學情形者,請先通知人事室。

6其他審核注意事項:

   (1)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雜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2)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3)就讀本市 100 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4)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5)自 103 學年度已開始施行 12 年國民義務教育,請承辦人員特別注意,若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含全免學雜費或部分補助 5000 元者,皆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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