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090420454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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